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政务公开标准化目录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试行)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主体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公开依据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对象 | 主动 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
1 | 机构信息 | 机构概况 |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 √ | ||
机构职能 |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林草局最新法定职能 | ||||||||||
领导分工 | 领导姓名、工作职务、工作分工 | ||||||||||
内设机构 | 内设机构名称、职责、办公电话 | ||||||||||
下属单位概况 | 下属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办公电话 | ||||||||||
2 | 政策文件 | 法律、法规 | 国家、自治区有关造林绿化、资源管理、动植物保护、产业发展、林权改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 |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 √ | ||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 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政府有关造林绿化、资源管理、动植物保护、产业发展、林权改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的规章 | ||||||||||
其他政策文件 | 林草局制发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措施等 | ||||||||||
3 | 依申请公开和公开年报 | 依申请公开指南 | 林草局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流程及依申请相关信息 |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 √ | ||
工作年度报告 | 林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
4 | 财务公开 | 本部门年度预算 | 本年度预算安排、报表 “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 √ | ||
本部门年度决算 | 上年度决算报告、报表 “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 ||||||||||
招标采购 | 林草局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及结果公告 | ||||||||||
5 | 重点事项 | 规划计划 | 林草局年度工作要点、规划计划等信息 |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 √ | ||
人事信息 | 林草局人事任免等信息 | ||||||||||
重大项目建设 | 旗本级重大建设项目审批以及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和社会效果等信息 | ||||||||||
应急管理 | 应急通知公告、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或方案、森林防灭火处置信息 | ||||||||||
三大攻坚战 | 林草局关于脱贫攻坚、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污染防治攻坚战信息 | ||||||||||
6 | 政务公开互动 | 政务动态 | 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机关党建等 |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 √ | ||
新闻发布会 | 新闻发布会制度、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会时间、地点、发布内容等 | ||||||||||
政策解读回应 | 解读文件名称、解读内容、解读时间、回应关切等 | ||||||||||
意见征集 | 林草领域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和意见建议征集等 | ||||||||||
领导访谈 | 访谈主题、时间、详细内容等 | ||||||||||
7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受理条件、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流程、办事情形与材料、办理地点与时间、服务承诺、咨询方式及监督投诉电话、办理结果等 |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 | √ |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
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初审 |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 | |||||||||||
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
防火期内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批准 |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初审 | |||||||||||
7 | 行政许可 | 采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自治区珍稀林木初审 | 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受理条件、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流程、办事情形与材料、办理地点与时间、服务承诺、咨询方式及监督投诉电话、办理结果等 |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 | √ |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许可 | |||||||||||
临时占用草原许可 | |||||||||||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 |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
8 | 行政给付 | 退耕还林工程种苗造林补助、退耕补助、完善政策补助 | 办事指南:权力名称、权力类型、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咨询方式及监督投诉电话、办理结果等 |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 √ | √ | ||
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 | |||||||||||
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 |||||||||||
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 |||||||||||
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 | |||||||||||
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
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 |||||||||||
9 | 行政奖励 | 对林权争议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的奖励 | 办事指南:权力名称、权力类型、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咨询方式及监督投诉电话、办理结果等 |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退耕还林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 | √ | ||
对在林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奖励 | |||||||||||
对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奖励 | |||||||||||
对预防森林病虫害方面做出贡献的奖励 | |||||||||||
对林木良种推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奖励 | |||||||||||
9 | 行政奖励 | 退耕还林工作的先进单位与个人的表彰 | 办事指南:权力名称、权力类型、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咨询方式及监督投诉电话、办理结果等 |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退耕还林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 | |||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奖励 | |||||||||||
对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对在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对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
10 | 行政征收 | 收取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 | 办理行政征收的依据、条件、程序 |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 | √ |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
11 | 行政督查检查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 办事指南:权力名称、权力类型、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咨询方式及监督投诉电话、检查结果等 |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草畜平衡管理办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 | √ | ||
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
对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
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 |||||||||||
森林植物复检 | |||||||||||
对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的监督 | |||||||||||
11 | 行政督查检查 | 木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运输及经营加工监督检查 | 办事指南:权力名称、权力类型、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咨询方式及监督投诉电话、检查结果等 |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草畜平衡管理办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 | √ | ||
对狩猎活动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出售、加工、运输、邮寄、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 |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检查 | |||||||||||
对从事采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珍稀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监督检查 | |||||||||||
11 | 行政督查检查 | 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的监督检查 | 办事指南:权力名称、权力类型、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咨询方式及监督投诉电话、检查结果等 |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草畜平衡管理办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 | √ | ||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
对草原、基本草原的监督检查 | |||||||||||
对旅游经营者落实基本草原保护责任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
对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的监督管理 | |||||||||||
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监督 | |||||||||||
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 |||||||||||
森林病虫害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 |||||||||||
防火旗内进入防火区的监督检查 | |||||||||||
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
12 | 行政处罚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受理条件、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流程、办事情形与材料、办理地点与时间、服务承诺、咨询方式及监督投诉电话、办理结果等 |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 √ | √ |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处罚 |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处罚 | |||||||||||
对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处罚 |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 |||||||||||
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 |||||||||||
对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对涂改标签的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受理条件、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流程、办事情形与材料、办理地点与时间、服务承诺、咨询方式及监督投诉电话、办理结果等 |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 √ | √ |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
对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 |||||||||||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
对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受理条件、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流程、办事情形与材料、办理地点与时间、服务承诺、咨询方式及监督投诉电话、办理结果等 |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 √ | √ |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
对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
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
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 | |||||||||||
对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 |||||||||||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受理条件、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流程、办事情形与材料、办理地点与时间、服务承诺、咨询方式及监督投诉电话、办理结果等 |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 √ | √ |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处罚 | |||||||||||
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 |||||||||||
对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处罚 | |||||||||||
对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处罚 | |||||||||||
对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处罚 | |||||||||||
对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处罚 | |||||||||||
对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处罚 | |||||||||||
对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 | |||||||||||
对在野外施工作业,未在易引发火灾的地段和地带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火警示标志的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 对在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处罚 | 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受理条件、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流程、办事情形与材料、办理地点与时间、服务承诺、咨询方式及监督投诉电话、办理结果等 |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 √ | √ |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处罚 | |||||||||||
对破坏珍稀林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处罚 | |||||||||||
对在采取封禁措施的珍稀林木分布区域放牧、砍柴及采集、挖掘珍稀林木、林下野生植物和药材,或者违反禁采期规定,致使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
对珍稀林木保护和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管护职责,造成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毁坏的处罚 |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古树的处罚 |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的处罚 |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下野生植物和药材的处罚 | |||||||||||
对出售、收购、加工珍稀林木的处罚 |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
对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处罚 | |||||||||||
对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
对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的处罚 | |||||||||||
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或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处罚 | 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受理条件、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流程、办事情形与材料、办理地点与时间、服务承诺、咨询方式及监督投诉电话、办理结果等 |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 √ | √ | ||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
对在恢复保护区内砍挖林木及其他植物和开垦等活动的处罚 | |||||||||||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期或者休牧期内放牧的处罚 |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 |||||||||||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 |||||||||||
对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 |||||||||||
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 |||||||||||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 |||||||||||
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受理条件、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流程、办事情形与材料、办理地点与时间、服务承诺、咨询方式及监督投诉电话、办理结果等 |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 √ | √ | ||
对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 |||||||||||
对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 | |||||||||||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 |||||||||||
对从事影视拍摄、营业性演出需要搭建临时设施的,违反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的处罚 | |||||||||||
对在森林公园新建、改建坟墓的 | |||||||||||
对森林公园经营者未在危险地段、水域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处罚 | |||||||||||
对进入森林公园的游客采挖花草、树根、乱扔垃圾、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和游览服务警示标志或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处罚 | |||||||||||
对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 |||||||||||
对扰乱林业单位秩序或林业部门管理的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 |||||||||||
对扰乱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涉林公共场所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 对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或者涉林警情,故意扰乱林区公共秩序的处罚 | 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受理条件、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流程、办事情形与材料、办理地点与时间、服务承诺、咨询方式及监督投诉电话、办理结果等 |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 √ | √ | ||
对林业单位、涉林场所以及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 |||||||||||
对在林业单位、涉林公共场所或者在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处罚 | |||||||||||
对在林区、涉林单位或场所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 |||||||||||
对林区、涉林单位或场所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及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罚 | |||||||||||
对非法使用、安装电网进行狩猎行为的处罚 | |||||||||||
对捏造涉林违法犯罪案件事实诬告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罚 | |||||||||||
对涉林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罚 | |||||||||||
对林区、涉林单位或场所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处罚 | |||||||||||
对涉林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 | |||||||||||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发布的防火疫情等涉林决定、命令或者阻碍涉林执行职务的处罚 | |||||||||||
对阻碍森林公安警车及林业特种车辆通行或者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 |||||||||||
对冒充森林公安、林业行政管理人员招摇撞骗的处罚 | |||||||||||
对伪造、变造或买卖林业管理机关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 |||||||||||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业管理机关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涉林案件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物品的处罚 | 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受理条件、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流程、办事情形与材料、办理地点与时间、服务承诺、咨询方式及监督投诉电话、办理结果等 |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 √ | √ | ||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 |||||||||||
对明知是涉林案件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罚 | |||||||||||
对被森林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 |||||||||||
对林区、涉林单位或场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罚 | |||||||||||
对林区、涉林单位或场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处罚 | |||||||||||
对林区、涉林单位或场所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处罚 |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 |||||||||||
对非法开垦草原或基本草原的处罚 | |||||||||||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 |||||||||||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
对在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或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 |||||||||||
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 | |||||||||||
对违法实施草原建设项目、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及建设旱作人工草地行为的处罚 | |||||||||||
对采集、收购、加工、销售发菜和采集、收购带根野生麻黄草的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基本草原行为的处罚 | 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受理条件、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流程、办事情形与材料、办理地点与时间、服务承诺、咨询方式及监督投诉电话、办理结果等 |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 √ | √ | ||
对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符合基本草原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对草原围栏建设阻断道路致使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 |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处罚 |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
对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
非法在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 |||||||||||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 |||||||||||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 | |||||||||||
对未取得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采集、收购许可证的规定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处罚 |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 | |||||||||||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 | |||||||||||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 | |||||||||||
13 | 行政强制措施 | 对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的强制措施 | 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受理条件、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流程、办事情形与材料、办理地点与时间、服务承诺、咨询方式及监督投诉电话、办理结果等 |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 | √ | ||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的强制措施 |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强制措施 | |||||||||||
办理治安案件登记保存 | |||||||||||
办理治安案件扣押 | |||||||||||
办理治安案件拘留 | |||||||||||
办理治安案件强行带离现场 | |||||||||||
办理治安案件传唤、强制传唤 | |||||||||||
办理治安案件盘问、继续盘问 | |||||||||||
收缴采伐许可证 | |||||||||||
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强制措施 | |||||||||||
办理治安案件强制约束 | |||||||||||
对无证运输木材、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强制措施 | |||||||||||
14 | 行政强制执行 | 对在临时占用的基本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临时占用期满未拆除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执行 | 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受理条件、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流程、办事情形与材料、办理地点与时间、服务承诺、咨询方式及监督投诉电话、办理结果等 |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 | √ | √ | ||
代为恢复草原植被 | |||||||||||
14 | 行政强制执行 | 代为补种树木 | 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受理条件、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流程、办事情形与材料、办理地点与时间、服务承诺、咨询方式及监督投诉电话、办理结果等 |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 | √ | √ | ||
办理林业行政、治安案件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 |||||||||||
恢复原状 | |||||||||||
对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的强制执行 |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进行强制执行 | |||||||||||
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 | |||||||||||
15 | 其他行政权利 | 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 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受理条件、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流程、办事情形与材料、办理地点与时间、服务承诺、咨询方式及监督投诉电话、办理结果等 |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 √ | ||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 |||||||||||
草原野生植物收购证核发 | |||||||||||
草原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审核) | |||||||||||
16 | 公共服务事项 |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以外2公顷以下林地的审批 | 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受理条件、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流程、办事情形与材料、办理地点与时间、服务承诺、咨询方式及监督投诉电话、办理结果等 |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林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 √ | ||
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准运证核发 | |||||||||||
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
17 | 政务新媒体 | 政务微信 | 1.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2.本部门政务微信主账号图标 3.本部门政务微信主账号二维码 ![]() |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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