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发改委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
1 | 机构信息 | 机构概况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阿荣旗发改委办公室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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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发改委最新法定职能 | ||||||||||
领导分工 | 领导姓名、工作职务、工作分工 | ||||||||||
内设机构 | 内设机构名称、职责、办公电话 | ||||||||||
下属单位概况 | 下属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办公电话 | ||||||||||
2 | 政策文件 | 法律、法规 | 1.国家发展和改革领域相关法律法规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的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阿荣旗发改委办公室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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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 1.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地方性法规及市政府发布的规章 | ||||||||||
其他政策文件 | 发改委制发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措施等。 | ||||||||||
3 | 依申请公开和公开年报 | 依申请公开指南 | 发改委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流程及依申请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实时公开 | 阿荣旗发改委办公室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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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发改委历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实时公开 | ||||||||
4 | 财务公开 | 预决算公开 | 1.本部门本年度预算安排、报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公开或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个20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阿荣旗发改委财务室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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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 | 发改委相关财政资金安排公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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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 | 通用设备,图书和档案,家具用具,纸、纸制品及印刷品,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租赁服务,会议和展览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其他服务等公示公告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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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点事项 | 重点工作分解情况 | 本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分解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个20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投资与环资股(重点项目办公室)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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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落实 | 1.重点工作的阶段性进展,重点工作的年度工作总结或通报。 2.上级或本级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 | 投资与环资股(重点项目办公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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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 起草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阿荣旗发改委综合与规划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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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收费 | 政府定价文件、定价调整变更文件,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等相关信息、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公务员录用考试等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文件全文、调整变更文件等其他收费项目信息、水、电、气、暖、燃气、环卫、有限电视等收费表、蔬菜、粮食、食用油、肉蛋水产、生猪等日用品价格 | 阿荣旗发改委价格成本监审与收费管理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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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交流互动 | 领导信箱 | 领导信箱公开回复类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阿荣旗发改委办公室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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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访谈 | 在线访谈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阿荣旗发改委办公室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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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事粮食收购、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 每一项行政许可的事项来源、权力来源、法定办结时限、行使层级、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常见问题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阿荣旗发改委粮食与物资储备股与社会发展与能源股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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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陈粮出库未按照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在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但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涂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物品混存的、霉变及病虫害超过国家标准的粮食未单独存放的、使用国家规定品种之外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对仓储设施进行消毒、防治粮食虫害和霉菌、灭鼠的,或者药剂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的粮食未单独封存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的、正常储存年限内出库的粮食经营者未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未出具质量检验报告的、从事粮食销售、加工和转化的经营者向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购买粮食时,未索取粮食质量检验报告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擅自向外转供电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而从事电力供应业务者,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擅自伸入或跨越其他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供电者,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伸入或跨越的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擅自向外转供电者,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干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五元和每千瓦时十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盗窃电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盗窃电能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0000元以下的罚款、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干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五元和每千瓦时十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元至 5000元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至3 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电力主管部门还可以建议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每一项行政处罚的权力类型、实施主体、法定依据、处罚流程、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处罚内容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阿荣旗发改委粮食与物资储备股与社会发展与能源股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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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确认 | 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管理工作、负责旗县及旗县以下单位和公民委托的价格鉴证工作 | 每一项行政确认的事项来源、权力来源、法定办结时限、行使层级、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常见问题等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阿荣旗发改委价格成本监审与收费管理股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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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督查检查 | 依照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每一项行政检查的实施主体、法定依据等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3个工作日内 | 阿荣旗发改委粮食与物资储备股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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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来源、权力来源、法定办结时限、行使层级、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常见问题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阿荣旗发改委社会发展与能源股与粮食与物质储备股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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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科室职能 | 办公室(法制股) | 负责文电、会务、秘书、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后勤事务、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 | 办公室(法制股)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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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与规划股 | 组织研究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内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提出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及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按规定指导协调招投标工作;监测分析全旗经济形势和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组织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拟订全旗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国家推进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 | 综合与规划股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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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股 | 负责集中办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审批事项,配合旗政务服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负责研究落实联审部门行政审批等“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事项变更以旗政府公布的最新权责清单目录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3个工作日内 | 行政审批股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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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环资股(重点项目办公室) | 监测分析全旗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旗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执行自治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重大建设项目负责全旗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推进,组织分析、调度、调控重点项目建设与固定资产投资,统筹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统筹实施重点项目谋划、储备等前期工作与项目库建设。指导全旗工程咨询业发展组织实施绿色发展相关战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与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组织协调全旗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研究分析全旗全社会资金平衡,做好发展规划和财税金融政策的统筹协调。参与研究全旗财政政策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等问题,并提出建议。负责全旗信用征集系统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全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旗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举措研究,协调督办有关方面落实旗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工作部署和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5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4个工作日内 | 投资与环资股(重点项目办公室)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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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与地区股 | 监测分析旗内外市场状况,承担全旗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粮食、棉花、食糖、食盐、化肥等储备。拟订全旗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分析研究全旗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农村经济发展规划、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衔接平衡农牧业、林业和草原、水利、气象、生态等发展规划、计划,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组织协调实施。组织推进全旗水库移民工程项目建设。组织落实老少边贫及其他特殊困难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以工代赈计划等。协调全旗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节约土地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参与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和流域经济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6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 | 经贸与地区股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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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开东振与基础产业股 | 组织贯彻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推进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统筹全旗能源、铁路、民航、公路、水运、邮政等专项规划与全旗发展规划衔接平衡。负责研究全旗综合交通发展战略、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综合分析全旗综合交通运行能源发展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核公路、水运、客运站等交通建设项目,备案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7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6个工作日内 | 西开东振与基础产业股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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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与能源股 | 综合提出并协调实施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举措。协调全旗社会事业和产业发展政策及改革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人口发展和应对老龄化战略、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统筹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及相关体制改革,负责全旗能源开发,规范维护能源市场秩序。负责全旗能源统计调度、形势分析、信息发布等工作,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协调推进能源重大事项的跟踪、调度和落实。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协调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承担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工作和运行管理,负责产需平衡衔接和日常调节。承担全旗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7个工作日内 | 社会发展与能源股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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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与物资储备股 | 贯彻执行有关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及技术标准规范。研究提出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重要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的建议,提出全旗重要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计划,进行日常管理,拟定落实计划、方案、办法及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并组织实施。负责旗级储备粮油和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粮食、药品储备和救灾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政策性粮食和军粮供应与管理。承担粮油市场预警及应急预案启动工作。负责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工作。承担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和粮食产销合作指导工作。承担粮食和物资储备市场分析、监测预警和应急网络建设工作负责全旗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和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落实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标准、粮食质量标准,监督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按照权限开展有关项目调查、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并指导实施。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推进粮食流通科普和节粮减损工作。承担粮食产业经济运行统计和分析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9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8个工作日内 | 粮食与物资储备股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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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成本监审与收费管理股 | 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价格政策;组织、测算、拟订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调控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价格;指导全旗价格管理工作;代政府承担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工作;负责全旗价格监督检查和价格认证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收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管理权限,对制定和调整的收费项目,组织调查、测算、审批、协调和申报工作;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登记核准和年审工作;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工作;组织指导全旗收费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20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9个工作日内 | 价格成本监审与收费管理股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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