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胡彦文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案的公示
2020年4月10日那吉第二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接到阿荣旗公安局第三派出所案件移送函。阿荣旗公安局第三派出所在依法履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胡彦文无证无照从事废品收购经营行为。我所接到阿荣旗公安局第三派出所案件移送函后高度重视,2020年4月10日组织执法人员对胡彦文开展了现场检查、取证。经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取得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于2020年4月15日填写了《立案审批表》,并指定由王金福(执法证号:15072110****)、陈伟(执法证号:15072110****)两名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3月份开始经营废品收购,当事人在经营废品收购期间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属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当事人口述经营期间未建立账目,且刚刚经营,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能主动交代问题,愿意接受处罚。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废品收购的事实;证据(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的具体情况;证据(四):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点的情况;以上证据已经提供人复核、签字确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证据的规定。
2020年7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市监那二罚告字[202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阿荣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会议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500元。 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阿荣旗新区支行(帐号:1136012011100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荣旗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阿荣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