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阿荣旗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阿荣旗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综合/通知 |
名称:阿荣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荣旗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阿政字〔2020〕112号 |
成文日期:2020年12月30日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0日 |
阿政字〔2020〕112号2020年12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阿荣旗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阿荣旗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2.阿荣旗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
3.阿荣旗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4.阿荣旗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汇总表
附件1
阿荣旗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5号)《呼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呼政字〔2020〕16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的通知》(呼政办字〔2020〕62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旗共有持证残疾人14567人,残疾人占全旗总人口的4.55%。在0—7岁儿童中,有证残疾儿童54人,这些残疾儿童多数有康复需求,可以通过康复救助改善自身状况。旗政府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康复工作,通过实施一系列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得到显著改善。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建立全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救助对象条件。0-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以下统称残疾儿童)。
救助对象应为具有阿荣旗户籍或残疾儿童父母持有阿荣旗居住证的残疾儿童,同时具有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疑似残疾诊断证明,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或经定点康复评估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保证受助儿童至少接受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
(二)救助内容。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见附件2)。旗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其中,康复训练救助时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个月。
2.根据我旗财力情况可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监护人陪护救助,根据实际确定救助内容和标准。
3.将残疾儿童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三)救助标准。
1.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的救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标准执行(见附件2)。
2.旗政府依据我旗财力情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可适当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保障标准,包括残疾儿童矫形器、轮椅、助行器等辅助器具救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旗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以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旗残联将《阿荣旗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3,以下筒称《审批表》)免费提供给申请人,残疾儿童监护人填写《审批表》(一式三份),由村(社区)委员会、乡镇政府、旗残联逐级审核。申请人持《审批表》、残疾儿童和监护人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或残疾儿童父母一方的居住证)、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残疾儿童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城乡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需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向旗残联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和上述证件材料。
2.审核。旗残联指定专人负责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并提前做好业务培训。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旗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旗人民政府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需在30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列入康复救助计划;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旗残联和卫健委指定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定点康复机构由旗级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
对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肢体残疾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在救助年龄范围内可持续进行康复训练救助,每名残疾儿童每年可申请1次康复救助,同一残疾儿童不得同时申请在两家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救助项目,根据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规定,在定点康复机构每年度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特殊教育学校为1学年),低视力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视功能康复训练的时间根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下发的有关方案、通知要求确定。
凡参保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治疗(服务)发生的费用,符合现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在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按比例直接结算。
凡在呼伦贝尔市内定点康复训练机构接受国家、自治区项目救助的0-7岁残疾儿童,费用由市残联协商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机构直接结算,旗残联、定点康复机构负责提供本地区、本机构在训残疾儿童花名册。
凡经旗残联审核同意,在外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旗残联协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原则上同一年度内结清当年的康复服务救助费用。
三、完善保障措施
(一)做好残疾儿童筛查。各乡镇每年开展一次残疾儿童筛查,将筛查的结果上报旗残联,旗残联依据各乡镇残联上报的基础数据,申请本年度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资金。各乡镇要建立筛查档案、康复训练档案,对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情况进行实名制管理,将筛查出的残疾儿童纳入每年动态更新数据调查范围。
(二)做好康复教育衔接。落实特殊教育学校与医疗、康复机构合作制度,探索学校、医院、康复机构间资源共享的途径和方法。鼓励康复机构开设残健融合学前教育,对残疾儿童、学生实施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全面推进医教、康教结合工作。
(三)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对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项目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医保或其他救助项目资金按规定先行结算,旗财政再根据支出情况和救助标准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超出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四)加强经费保障。统筹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呼伦贝尔市财政补助资金,对全旗现有的贫困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进行补助。对已经接受国家、自治区人工耳蜗项目的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原则上不再予以补助。旗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针对有特殊需求的残疾儿童在自治区补助的基础上给予补贴。在中央、自治区、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统筹现有的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补助资金、人工耳蜗项目资金,对残疾儿童适当予以补助。
四、提高服务能力
(一)加强定点机构建设。根据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二)加强康复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制定本地区康复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人才培养工作,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要将残疾儿童救助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旗残工委负责统筹协调全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综合协调,共享数据。将康复救助与新生儿致残早期干预、残疾人精准康复、特殊教育、残疾人托养等政策进行衔接,实现残疾儿童全过程享有康复服务。
(二)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监管。旗残联、教育、民政、卫健、人社、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评估、诊断机构将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选择确定。加强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收集,实现信息交换共享。对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康复效果达不到规定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定点康复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
(三)加强康复救助资金管理。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使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杜绝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定期向社会公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动员。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阿荣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旗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乡镇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2
阿荣旗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 | ||||
序号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补助标准(万元) |
1 | 低视力儿童 | 辅助器具适配 | 基本型运距离助视器,近距离助视器;助视器适应性训练。 | 0.2 |
视功能训练 | 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含固定注视、定位注视、视觉跟踪与追踪、视觉搜寻训练)。 | 0.2 | ||
2 | 听力言语残疾儿童 | 人工耳蜗 | 人工耳蜗植入、调机、听觉言语功能训练,标准参见《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年版)》(中华医院会编著)。 | 8.85 |
助听器 | 助听器佩戴、调试、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 1.92 | ||
3 | 肢体残疾儿童 | 矫治手术及训练 | 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肉萎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标准参与《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 | 1.72 |
辅助器具适配 |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坐姿椅、站立架等辅助器具。 | 0.12 | ||
运动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语言、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维持关节活动度、增强肌力、语言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等。 | 1.5 | ||
4 | 智力残疾 儿童 | 认知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 | 1.5 |
5 | 孤独症儿童 | 沟通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 | 1.5 |
附件3
阿荣旗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 | 残疾人证号(持证必填) | |||||||
残疾类别 | 视力口 听力口 言语口 肢体口 智力口 精神口(多重残疾可多选) | |||||||
残疾等级 | 一级口 二级口 三级口 四级口 未定级口 | |||||||
家庭住址 | 监护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救助对象条件 | 口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口城乡低保家庭 口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 口残疾孤儿 口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口家庭经济困难 口其他 | 户口类别 | 口农业户 口非农业户 | |||||
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 口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口享受医疗救助 口享受其他保险 口无医疗保险 | |||||||
康复需求项目 | (附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 | |||||||
残疾人或 监护人申请 | 申请人: | |||||||
年 月 日 | ||||||||
社区(村) 委会意见 | 审核人: | |||||||
公 章 | ||||||||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意见 | 审核人: | |||||||
公 章 | ||||||||
年 月 日 | ||||||||
旗残联 审核意见 | 审核人: | |||||||
公 章 | ||||||||
年 月 日 | ||||||||
填报说明:1.此表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由旗县(市区)审批并留存。 | ||||||||
{C}<!--[if !supportLists]-->2.{C}<!--[endif]-->“康复需求项目”栏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填写。评估机构出具的 “康复需求评估意见”须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 ||||||||
3.审批表一份旗残联留存、一份上报市残联,一份定点康复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