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远国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案
2020年7月2日,阿荣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那吉第二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阿荣烟移〔2020〕第34号,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烟草专卖局在依法履行检查中发现,阿荣旗那吉镇鸿江笨猪肉副食店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该行为属于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行为。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于2020年7月2日填写了《立案审批表》,并指定由王金福(执法证号:15072110*****)、陈伟(执法证号:15072110****)两名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显示,当事人在经营期间销售的烟草制品共计20个品种,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925元,当事人口述,在经营期间店内的烟草制品都是从镇内商店原价购买的,没有获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证据(二):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证据(四):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体情况;证据(五):现场照片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地点的情况;证据(六):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资料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市监那二罚告字[2021] 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鉴于你积极配合检查调查,主动消除危害,认错态度较好。本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877.5元。
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877.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阿荣旗新区支行(帐号:1136012011100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荣旗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阿荣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